广西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20年修订)

时间:2022-04-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桂财规 [2019] 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 优秀的在校全日制本(专) 科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成立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以及各部]/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级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参评学生原则上获得当年校级以上(含校级)三E好学生,且申请本学年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本年级专业前5%,且必修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8分,选修课不得低于80分(如果某科目所有学生成绩均偏低,均未达到基准分,则该生单科成绩也务必排在本年级专业15%内)(成绩以学校教务系统打印,盖二级学院公章方可有效)。成绩排名/实行综合考试排名都优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不仅限于如下加分项学生:

1.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或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0分(含450分)以上;专科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

2.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一级(含一级)以上等级考试;

3.积极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六)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本年级专业前5%,但达到前15%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人选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本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初步人选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预备人选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预备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录学生学籍档案。并将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及时颁发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